本報廣豐訊見習記者艾世民報道:中考後不僅被人冒名讀了中專,戶籍檔案也不翼而飛,廣豐縣當了12年『黑戶』的邱冬芳起訴冒名者和當地教育局、公安局等9被告一案,日前在廣豐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吳小燕等4人被判賠償邱冬芳共2.3萬元,公安局、教育局等5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邱冬芳與吳小燕原是同班同學,1995年畢業於廣豐縣排山中學。1995年中考報考前,吳小燕的父親吳發生找到當地一所中學的老師葉海青,要求其為女兒找一個中師委培生指標。葉海青通過關系找到上饒師范學校小學教育師范分院的委培生指標,並將該院發放的委培生表格交給吳發生。
中考成績及分數線公布後,吳發生將吳小燕未達到委培分數的情況告知葉海青,要求其幫助尋找冒名對象。
隨後,葉海青找到時任排山中學教導主任的佔發旺幫忙。兩人在查看完排山中學考上了委培分數線的學生花名冊後,認為考了600分的邱冬芳比較合適(上饒師范當時的錄取線為560分)。於是,吳小燕以邱冬芳的名義參加了委培生政審、建檔,並到上饒師范學校小學教育師范分院報到注冊。邱冬芳從此與學校無緣,被迫回家當農民。
隨後,吳小燕母親葉某持《入學通知書》找到時任排山鎮西山底村村支書呂某,由呂某找到時任排山公安分局的戶籍員餘某,將邱冬芳的戶籍遷移到上饒市並辦理了注銷手續。
法院認為,吳小燕使用邱冬芳的學籍檔案錄取到上饒師范學校小學教育師范分院學習,學習期間及參加工作後,均使用邱冬芳的姓名,構成對邱冬芳姓名權的侵害,吳小燕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法院同時認為,排山中學、上饒師范學校小學教育師范分院、廣豐縣教育局和廣豐縣公安局在辦理招生和戶口遷移中不存在過錯或主要程序合法,邱冬芳就讀初三時的班主任周小龍招生期間已休假,與邱冬芳受到的侵害不構成因果關系。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吳小燕賠償邱冬芳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高中教育權侵害賠償3000元。吳發生、佔發旺、葉海青對上述賠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